资产评估中的追溯性评估与预计性评估
发布时间:2024-01-26
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》(以下称报告准则)第11条规定: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。通常,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,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,这一规定对评估执业具有重要意义。这一规定改变了报告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只有一年的死板规定,解决了评估师以前在评估操作中不能解决的时限问题,使评估师能够根据需要进行追溯性评估和预计性评估。我们要深刻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新规定,这样才能完成追溯性评估与预计性评估,从而才能使评估结论恰当和合理,并规避评估报告使用人误用报告的风险。
资产评估按照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之间的相互关系,可分为现时性评估、追溯性评估与预计性评估。评估的基准日与报告日是同一时期时,是现时性评估。由于大多数价值评估都是要求对资产或财产目前的现值进行判断,因此,对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之间进行区分的重要性,往往被忽视。
在司法定罪、赔偿以及将来我们进行财产税、遗产税等税基评估时,都可能要求进行评估基准日在评估报告日之前的追溯性评估。
在根据现金流量预测或对未来的其他一些分析,对规划中的建设工程进行价值评估时,则可能要求进行评估基准日在评估报告日之后的预计性评估。这三种评估在操作上均存在差异。